青岛市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岛市民政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青岛大学法学院、青岛市圣德老年护理院、青岛颐居长者照护中心、青岛福山康复医院、青岛市北区红十字老年护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芳、朱红燕、王亮、朱明、张善斌。
目 录
1.适用范围...................................................... 5
2.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术语和定义.................................................. 7
3.1老年人......................................................... 7
3.2养老服务组织........................................... 7
3.3养老机构..................................................... 7
3.4医疗机构..................................................... 7
3.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8
3.6医养结合服务........................................... 8
3.7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8
4.医养结合服务的基本形式....................... 8
4.1医养结合服务的基本形式..................... 8
4.2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疗服务功能....... 8
4.3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功能................ 9
4.4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机构合作.......... 10
5.基本要求....................................................... 10
5.1机构资质..................................................... 10
5.2 人员资质及要求...................................... 11
5.3 场地要求.................................................... 12
5.4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3
5.5 环境与卫生............................................... 14
5.6 服务管理.................................................... 15
5.7安全与风险防范........................................ 16
6.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疗服务功能.......... 19
6.1总体要求...................................................... 19
6.2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务室和护理站... 20
6.3 养老服务组织增设护理院或护理中心 28
6.4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康复机构或康复医疗中心 32
7.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功能...................... 35
7.1总体要求......................................................... 36
7.2 床位要求........................................................ 36
7.3人员配备......................................................... 36
7.4设施设备......................................................... 37
7.5服务内容.......................................................... 37
7.6 服务要求......................................................... 37
8.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机构合作................... 39
8.1合作形式........................................................... 39
8.2总体要求........................................................... 40
8.3 场地及床位要求............................................ 41
8.4人员配备........................................................... 41
8.5设施设备与药品配置................................. 43
8.6服务内容........................................................ 43
9 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管................................... 46
9.1 服务评价...................................................... 46
9.2服务监管....................................................... 46
医养结合服务基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医养结合服务的基本形式、对医养结合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要求、各类医养结合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医养结合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管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和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
山东省原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5.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修改中)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MZ/T 048 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WS/T 431-2013 护理分级
DB 37/T 2891-2016 养老服务基本术语
MZ/T 048 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
DB 37/T 2721-2015 山东省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
卫医发[1994]30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政发[2011]21号.护理院基本标准
卫医发[2012]17号.康复医院基本标准
卫医发[2017]51号.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新)
卫医发[2017]51号.护理中心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试行)(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制订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制订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制订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养老机构康复服务规范(制订中)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老年人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年满60周岁的自然人。
3.2养老服务组织
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康复护理、医疗护理、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组织,包括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休闲娱乐及基本医疗护理、健康管理、意外救护、养生保健、安宁照护等服务的组织,包括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3.3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the aged institutions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GB/T 29353-2013.1)
3.4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s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3.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依法登记、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为本社区或周边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日托、短托以及上门服务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如托老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
3.6医养结合服务
通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的整合,实现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有机融合,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活动。(DB 37/T 2721-2015 3.1)
3.7医养结合服务机构
具有医疗服务资质和养老服务资质、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可以同时向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长期照护机构。
4.医养结合服务的基本形式
4.1医养结合服务的基本形式
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结合的基本形式包括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疗服务功能、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机构合作等。鼓励各种形式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4.2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疗服务功能
4.2.1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根据相关准入标准,通过增设医务室、护理站、护理院、护理中心、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等方式增设医疗服务功能。养老床位数量达到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当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等医疗机构设施。
4.2.2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疗机构设施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青岛市《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青政办发[2016]12号)等相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土地规划、税费优惠等政策扶持。(《青岛市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青卫家庭字[2016]8号)
4.2.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开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的医务室或护理站,可无偿或低偿使用房屋和相关设施设备。(《青岛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办字[2016]48号)
4.3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功能
4.3.1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养老床位,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心理关怀、安宁照护等养老服务。
4.3.2医疗机构增设养老设施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的,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保险补助和税费优惠等政策扶持。(《青岛市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青卫家庭字[2016]8号)
4.3.3医疗机构可以向社区和家庭提供医疗、养老等延伸服务。
4.3.4基层的社区医疗机构可以增设托老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或者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享受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等扶持政策。(《青岛市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青卫家庭字[2016]8号)
4.4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机构合作
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机构的资源进行对接与共享,由养老服务组织或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本社区或周边社区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心理咨询、健康管理等连续性医疗保健服务和养老服务。
5.基本要求
5.1机构资质
5.1.1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提供主体应当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务室和护理站的,向卫生部门备案即可。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等机构式服务的,应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或获准承担残疾人托养业务。只提供日间照料、居家服务或短期托养等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无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提供膳食服务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书。
5.1.2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疗设施,或医疗机构增设养老设施的,不必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可与原养老服务组织、医疗机构共用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法人。(《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青卫家庭字[2016]8号)
5.1.3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或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资格。
5.2 人员资质及要求
5.2.1医养结合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行业所要求的准入资格,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相关培训。医养结合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应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5.2.2管理人员应具备养老服务组织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并在任职前经过岗前培训。
5.2.3医护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的要求。鼓励医护人员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心理关怀、临终关怀/安宁照护在内的综合性服务并以此取得合理报酬。
5.2.4医护人员、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相关服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与老年人护理相关的专业培训。
5.2.5养老护理员应经过专业的养老护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养老护理员同时提供法律允许的基础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失智症护理时,应当接受专项技能培训。
5.2.6 鼓励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置医护协助员岗位,医护协助员经过专项培训后可以辅助医生或护士提供相关职业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基础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护理员国家技能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制定中)
5.2.7餐饮工作人员均应持有 A 类健康证。
5.2.8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护士应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分。对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应融入“全人照顾”和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理念。
5.2.9所有医护人员、养老护理员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
5.3 场地要求
5.3.1提供养老服务的场地应符合 JGJ122-1999(修订中)的要求。医疗区域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1994)的要求。
5.3.2 新增医疗机构与原有同类、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应大于 1000 米,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割,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5.3.3所有服务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X (修订中)的消防要求,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合格意见书。
5.3.4建筑布局应严格按照养老及医疗功能作系统规划。承担专护业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专护病区。承担院护业务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医护型养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
5.3.5养老区域的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122-1999 的规范,无障碍设计应符合 GB 50763 -2012 的要求,并能满足医养结合服务的需求。
5.3.6医疗区域应铺设防滑、防噪音的地面,房间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采用防尘设计。
5.4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5.4.1 养老区域的设施设备应符合 JGJ 122-1999(修订中) 对建筑设备和室增设施的规范要求。设施设备与服务功能相匹配,能够满足各种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
5.4.2公共区域和活动场所应配置座椅、健身设备、照明设施。
5.4.3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应设置播报系统、监控系统、应配备适合老人的供暖设备和降温设备。
消防系统、微型消防站、报警装置等设施。居室及通道应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低位照明灯。消防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置和使用,并由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5.4.4地面加防滑垫,墙角加护角,坐便器边及走廊设有扶手,床两侧有护栏,防止坠床和跌倒。
5.4.5老年人床位应配备呼叫对讲系统、床档、防护垫和床头照明灯。卫生间及浴室应设安全扶手和紧急呼叫按钮。
5.4.6电源开关应选用安全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面宜 1.00-1.20 米。安全疏散通道应设有安全指示标志。
5.4.7应配置老年人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
5.4.8 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
5.4.9由其他合法机构提供临床检验、消毒供应设备的,应签订相关服务的书面合同。
5.4.10应建立信息化健康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管理。
5.4.11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持续完善和及时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满足服务提供的需要。
5.5 环境与卫生
5.5.1提供服务的环境应符合 JGJ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修订中)第 3 章环境设计的要求。室内环境应符合GB/T 50340中的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的要求。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灯光照度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
5.5.2室内环境温度:冬季供暖温度应不低于18℃、夏季降温不高于28℃。
5.5.3室内居室环境温馨舒适,床单位布局合理,灯光柔和。
5.5.4室内活动场所宜配备空气调节设施,保持空气流通。
5.5.5室内外活动场所布局合理,干净整齐,应定期消毒。
5.5.6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应设有垃圾专门存放区域,并分类管理。医疗垃圾应使用专用容器或包装袋,并设有标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制定中)
5.6 服务管理
5.6.1应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规范、服务流程、管理要求等文件,形成医养结合服务标准体系。
5.6.2应根据老年人需求,建立老年人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服务,制定个人服务计划。
5.6.3机构应与老年人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由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机构应要求老年人提供指定监护的协议。
5.6.4应建立老年人信息登记、文书管理制度,相关信息能够记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5.6.5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5.6.6工作人员应做好服务记录,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字迹清晰。设置档案室保留和妥善保管提供服务的记录和相关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布信息时仅便于相关人员查询和获得,应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
5.6.7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应制定投诉处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公开投诉电话和负责人电话。接到投诉时,应向投诉人深入了解相关事项细节,
并由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范给予答复,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5.6.8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应设立服务质量控制的责任部门或专(兼)职工作人员,对服务提供的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5.6.9应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预约诊疗系统、分级诊疗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互联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实现老年人健康资料的信息化管理。
5.7安全与风险防范
5.7.1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制度的制定应符合MZ/T032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服务服务安全等。应建立健全应对常态危机和突发危机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部门职责,建设应急防范队伍。
5.7.2安全管理
5.7.2.1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5.7.2.2配备质量安全和医院感染防控管理人员。(《康复医疗中心基本规范》)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规定。
5.7.2.3应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发生因管理不善或护理不当而造成老年人伤、亡事件。
5.7.2.4应建立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置、老年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类意外处理预案。
5.7.3风险管理
5.7.3.1应成立医疗安全/风险管理小组,制定并完善医疗风险防范措施,每季度进行医疗风险和养老风险的情况分析,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减轻意外事故的损害。
5.7.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或谎报。
5.7.3.3承担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当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感染管理小组,应有专(兼)人员承办院内感染管理小组交付的各项工作。
5.7.3.4应成立针对机构投诉及医患纠纷的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投诉情况及处理医患纠纷。
5.7.4应急预案
5.7.4.1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应制定完善且可执行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和演练。应急机制在遇有紧急医疗救援或突发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启动、有效实施,**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摘自《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
5.7.4.2医疗项目应急预案
医疗项目应急预案需包含具体诊治/急救方法、操作流程图以及应急后处置方式,必要时可启动转诊工作。其中,对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年人,经委托人或监护人同意,应预先设立约束保护措施,防止意外的发生。
一般医疗项目应急预案包括:
——老年人低血糖应急预案;
——老年人创伤性休克应急预案;
——老年人大咯血应急预案;
——老年人针灸意外情况应急预案;
——老年人坠床/跌倒应急预案;
——老年人骨折应急预案;
——老年人过敏性休克应急预案;
——老年人烫伤应急预案;
——老年人呼吸心跳骤停应急预案;
——老年人晕厥(脑血管病/心源性)应急预案;
——老年人急性脑疝应急预案;
——老年人精神症状应急预案;
——老年人气道梗阻应急预案;
——老年人误吸、噎食应急预案;
——老年人呼吸机突然断电应急预案。
5.7.4.3护理项目应急预案
护理项目应急预案是对医疗项目应急预案的延伸和补充,主要针对护理过程中的突发状况,保证护理安全和服务质量。护理项目应急预案需包含具体护理/急救方法、操作流程图以及应急后处置方式,必要时可启动转诊工作。一般护理项目应急预案包括:
——老年人突发病情加重应急预案;
——老年人突发猝死应急预案;
——老年人突发输液反应应急预案;
——老年人静脉空气栓塞应急预案;
——老年人输液过程肺水肿应急预案;
——老年人中心静脉置管移位/脱出应急预案;
——老年人PICC 导管脱出应急预案;
——老年人引流管脱出应急预案;
——老年人自伤、自杀应急预案。
6.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疗服务功能
6.1总体要求
6.1.1床位数量为2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申请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医务室或护理站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6.1.2床位数量达到200张以上(含200张)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或者护理中心。护理院的设置应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要求。护理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17]51号)(新)的要求。
6.1.3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定点资质。申请长护险定点资质应当符合《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6.1.4养老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开设康复机构。增设康复机构分为康复医院和康复医疗中心。康复医院应符合《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的相关要求,康复医院可以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院护资质。
6.1.5养老服务组织可以设立康复医疗中心和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设置康复住院床位和只设置门诊康复医疗床位的康复医疗中心,均可提供日间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和家庭康复医疗指导。康复医疗中心和护理中心应符合《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国卫医发[2017]51号)的要求。
6.2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医务室和护理站
6.2.1场地要求
6.2.1.1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2017)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2017)中对场地及设施设备的要求。
6.2.1.2增设护理站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0 平方米。应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6.2.1.3增设医务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40 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注射室和简易抢救室,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各不少于 10 平方米,换药室、注射室的使用面积各不少于 5 平方米。
6.2.2科室设置
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2017)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2017)中对科室设置的要求。
6.2.3人员配备
6.2.3.1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2017)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2017)中对人员配备的要求。
6.2.3.2医务室应至少配备 1 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5 年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至少配备 1 名注册护士;养老床位达到 100 张以上时,每增加 100 张养老床位,至少增加 1名注册护士;应至少配备 1 名康复治疗师。
6.2.3.3护理站应至少配备 2 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老床位达到 100 张以上时,每增加 100 张养老床位,应至少增加 1 名注册护士;应至少配备 1 名康复治疗师。
6.2.4设施设备、药品配置
6.2.4.1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2017)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2017)中对的要求。
6.2.4.2 应配置接送老年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装置。
6.2.4.3应配置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突发病等疾病的常用及紧急救治的设备和药品。
6.2.4.4应建立信息化健康服务与管理平台,实现对老年人的日常健康管理。
6.2.5服务内容
6.2.5.1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2012第8章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技能标准》的要求。
——生活照料服务至少包括: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睡眠照料、清洁照料等。饮食照料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的内容至少包括:包括环境适应、心理疏导、心理保健、、危机干预。
——休闲娱乐服务的内容至少包括:文艺、美术、手工、棋牌、健身、参观游览、节日和特殊纪念等活动。
6.2.5.2增设医务室护理站或护理站提供的医疗服务至少包括: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护理计划制定、老年保健及健康指导、医疗护理及指导、非治疗性康复护理及指导、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院内感染控制、自备药管理等。
6.2.5.3经过专项培训的养老护理员(医疗协助员)可以在医护人员指导下,协助医生或护士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6.2.5.4区域性养老服务组织应增加临终关怀/安宁服务功能。临终关怀/安宁服务的内容至少包括:减少临终老年人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给予老年人及家属心理关怀、协助老年人去世后的后事处理。开展临终关怀/安宁服务的,可参照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予以扶持。(《青岛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若干政策》)
6.2.6服务要求
6.2.6.1医疗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应符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养老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6.2.6.2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6.2.6.3健康教育服务
——制作和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如健康教育折页、健康教育处方和健康手册等;
——在健康教育室或老年人活动室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在健康教育室或老年人活动室循环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
——为老年人开展集中卫生知识宣教,每月至少1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6.2.6.4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MZ/T 048的要求,为服务范围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采集老年人生活习惯、病史、常见健康指标等方面的数据;
——根据周期性体检评估老年人健康状况,更新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内容。
——应做好老年人慢病管理工作,对患有心脑血管病、慢性呼吸疾病、糖尿病与代谢性疾病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做好健康咨询及用药指导。(《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制定中)
6.2.6.5疾病诊治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慢性病治疗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诊服务,根据老年人护理级别定时巡视并记录,监护患病老年人情况;
——协助老年人用药,以免误服、漏服。
6.2.6.6疾病预防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机构应为入住老年人每年提供至少1次健康体检,并针对老年人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体检;
——老年人出现身体状况变化时,应及时告知老年人或担保人;
——定期定时消毒医疗用物和公共场所;
——适当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6.2.6.7康复护理服务
——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社会功能进行康复评定;
——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康复护理服务;
——对失智老年人进行非药物干预益智康复训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指导和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等助行器具;
——指导老年人使用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
6.2.6.8医疗护理服务
——针对老年人身体机能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分级护理计划;
——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
——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
——换药;
——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6.2.6.9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帮助新入住老年人及亲属认识和熟悉机构的生活环境,使老年人尽快适应养老机构的生活;
——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状况,对出现的心理和情绪问题,查找引起心理问题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协助。
——应有危机预警报告制度,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危机,应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干预。危机干预应由有3-5年老年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开展。
——应对服务中了解到的老年人信息保密。
6.2.6.10临终关怀/安宁服务
——根据临终患者心理发展阶段进行对症处理,缓解临终老年人躯体疼痛,提供舒适照护。
——用情绪疏导和情感表达的方式对临终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精神慰藉和心理支持;
——指导家属参与老年人临终心理关怀服务过程,协助后事处理;
——参与临终关怀/安宁服务人员应参加临终关怀方面的专项培训,其中社会工作者或心理咨询师应具有3年或以上的老年服务经验;
——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或民族习惯。
6.2.6.11休闲娱乐服务
——提供的服务项目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宜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有助于感知觉恢复的文化娱乐活动;
——宜为卧床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文化娱乐项目;
——服务中应密切关注老年人的身体情况,保障老年人安全;
——服务人员应注意使用适合老年人的语速和音量,过程中涉及到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影像资料应妥善保管。
6.2.6.12医养衔接服务
—— 咨询服务,包括入住咨询、法律、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服务等。入住咨询内容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入住条件、入住准备、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咨询接待区域。咨询人员应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咨询过程中,应关注老年人情绪变化,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咨询活动。(《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安排医师或护士 24 小时轮流值班服务,为老年人随时提供出诊服务;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观察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老年人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取常规口服药,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安置肢体功能位,协助或指导老年人使用辅助器具,为老年人完成化验标本的收集送检,协助医生和护士为老年人预防并发症,协助医生、护士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
——定期巡诊服务,安排医师到老年人居住房间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随访诊疗服务,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
——陪护就医服务,为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内部全程就医;
——建立急诊和转诊工作机制,与周边大型综合或专科类医疗机构建立急诊和转诊服务流程, 开设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实现及时有效转诊。
——对于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遵循就近转诊原则,立即呼叫120 或电话通知上级医院派救护车接老年人到医院抢救,并通知其家属。在救护车到达之前,现场医护人员根据老年人病情采取心肺复苏、清理呼吸道和面罩给氧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6.3 养老服务组织增设护理院或护理中心
6.3.1护理院和护理中心的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房屋面积等分别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护理院申请长期护理保险院护资格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护理院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专护资格的,按照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执行。
6.3.2场地及床位要求
6.3.2.1护理院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6.3.2.2具有长期护理保险院护资格的护理院,其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设置专门院护区域,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20张。医护型床位的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6.3.2.3护理中心的护理床位总数20张以上。居住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为宜。
6.3.3人员配备
6.3.3.1护理院的人员配备
——护理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院之比为1:2-2.5。
——每10张床或每个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应当配备与开展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6.3.3.2申请长护保险院护资格的人员配备
——至少配备2名承担院护业务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40。
——至少配备1名承担院护业务的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其中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8。
6.3.3.3护理中心的人员配备
——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内科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
——每床至少配备0.6名专职护理人员,其中护士与护理员的比例为1:3-4。
——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设置护理床位达到或超过30张的,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若同时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应根据所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
——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营养膳食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6.3.4服务内容
6.3.4.1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所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应符合GB/T 29353-2012 第8章的要求。
6.3.4.2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健康教育及指导、健康管理、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
6.3.4.3护理中心应为年老体弱、失能失智和长期卧床人员提供普通内科诊疗、日常医疗护理、基础康复医疗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护理中心能够提供满足所开展医疗护理服务需要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药事、营养膳食和消毒供应等保障服务。其中,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消毒供应服务项目等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6.3.5服务要求
6.3.5.1医疗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原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6.3.5.2养老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6.3.5.3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6.3.5.4护理院和护理中心提供的健康教育及指导、健康管理、医疗护理、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参照本规范的6.2.5执行。
6.3.5.5医养衔接服务
——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安排医师 24 小时轮流值班,为老年人随时提供出诊服务;
——定期巡诊服务,安排医师定期到老年人居住房间提供病情排查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随访诊疗服务,针对接受过诊疗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 DB37/T 2721-2015 4
——陪护就医服务,为老年人配备专人协助其完成内部全程就医;
——分级护理服务,根据 WS/T 431-2013 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延续护理服务,为需要延续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其他与护理院功能相适应的服务。
6.4养老服务组织增设康复机构
6.4.1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增设康复医院和康复医疗中心。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的科室设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房屋面积、床位要求等分别按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和《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7】51号)的要求执行。
6.4.2场地要求
6.4.2.1增设康复医院的场地要求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康复治疗区域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6.4.2.2增设康复医疗中心的场地要求
——康复医疗业务用房至少应当设有接诊接待(包括入院准备)、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生活辅助等功能区域。其中,康复训练区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还应当设有住院康复病区。
——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未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康复医疗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6.4.3科室设置
康复医院的科室设置应符合原卫生部《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中针对服务老年人而设立的要求。康复医疗中心的科室设置应符合《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7]51号)的要求。
6.4.4人员配备
6.4.4.1康复医院的人员配备
——每床至少配备1.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0.15名/床,康复治疗师0.3名/床,护士0.3名/床。
——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数不少于医师总数的10%。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各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6.4.4.2康复医疗中心的人员配备
——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应按每床至少配备0.5人的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康复治疗师和护士比例不低于1:2:3。
未设置住院床位的,至少应配备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不少于1名,康复治疗师不少于2名。
——提供两种或以上专业康复医疗服务的,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康复医师或具有本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非康复专业的临床或中医类别的医师、康复治疗师应具有6个月以上、护士应具有3个月以上在综合医疗机构康复部门或者二、三级康复医院从事康复治疗工作或接受培训的经历。
6.4.5设施设备
6.4.5.1康复医院应符合《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版)》中针对老年人设置的设施设备的要求。康复医疗中心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7】51号)的要求。
6.4.5.2康复医疗中心参照一级综合医院的基本设备配备常规设备,并根据所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设置,配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专科设备。
6.4.6服务内容
6.4.6.1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 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求。
6.4.6.2增设康复机构提供以下康复服务:
——老年人的功能障碍评估;
——康复方案制定;
——慢性病、功能障碍性疾病的预防与保健;
——提供运动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认知语言吞咽治疗和传统康复医疗(中医康复治疗);
——明显功能障碍(如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压疮、肌挛缩、关节挛缩、异位骨化、神经源性膀胱和肠道等)稳定期或后遗症期的康复处理;
——提供与康复服务相关的急救医疗;
——康复早期介入;
——康复知识教育与指导;
——其他与康复医院功能相适应的服务。
6.4.7总体要求
6.4.7.1医疗和康复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6.4.7.2养老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6.4.7.3应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康复人员和管理人员及相关协助人员联动工作机制。
6.4.7.4医养康衔接服务
——应建立急诊、双向转诊工作机制,与周边大型综合或专科类医疗机构建立急诊、双向转诊服 务流程,开设急诊、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实现及时有效的诊疗。
——应根据老年人日常住养和住院两种不同的需求,明确各自的管理路径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 “医”“养”互换时信息准确切换和管理路径及时调整。
——应建立与康复医院功能相适应的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服务流程、 管理要求等文件。
7.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功能
7.1总体要求
7.1.1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1994)、《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要求。
7.1.2二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点综合医院可以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专护资格。其中,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的以心脑血管病诊治等老年病为主的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可以申请。
7.2 床位要求
7.2.1医疗机构增设的养老床位数不少于1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7.2.2申请医疗专护病区的,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
7.3人员配备
7.3.1医疗机构和增设的养老设施的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满足养老服务和专业医疗服务的需求。
7.3.2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专护资质的要求:
——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至少1名。初级职称及以上的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专护床位数超过60张的,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60。
——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执业护士,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专护病房医护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病房、家护、院护等工作。
7.3.3养老护理员与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6,与生活不能自理(失能老人)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4。
7.4设施设备
养老区域的设施设备应符合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对建筑设备和室增设施的规范要求,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医疗区域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1994)的要求。
7.5服务内容
7.5.1养老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 GB/T 29353-2012 第 8 章的要求。
7.5.2医疗机构应提供全面检查、疾病诊疗、紧急救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服务。鼓励提供个性化诊疗服务,为失能失智、行动不便或病情严重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医疗、护理服务。
7.5.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临终关怀病区、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开展临终关怀服务的,可参照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给予扶持。(《青岛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若干政策》)
7.6 服务要求
7.6.1医疗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7.6.2养老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7.6.3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及指导、健康管理、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参照本规范的6.2.5执行。
7.6.4医养衔接服务
——咨询服务,由专人给予现场解答、引领实地察看或提供文字、图片,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等方面,尊重老人的隐私,帮助老人获取相关信息。
——入住适应服务,引导老人熟悉生活环境,讲解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设备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根据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老人尽快融入新的集体生活;
——24 小时医护人员值班服务,为老年人随时提供诊疗服务;
——定时巡诊服务,医师定时巡视检查老年人身体状况,对突发意外老人进行紧急救治;
——随访诊疗服务,针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进行跟踪访问,根据需要调整诊疗方案;
——分级护理服务,进行动态评估,评估范围包括自理能力评估、精神状态评估、感知觉与沟通评估以及社会参与评估等方面。确定护理级别,根据 WS/T 431-2013 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并提供管道护理、营养护理、排泄护理、卧位护理、和皮肤护理等专业医疗护理服务;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由接受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护理员,协助医生、护士完成观察老人生命体征及变化、协助老人服药、协助老人进行肢体活动、协助老人使用助行器具、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完成标本的收集送检、完成物品的清洁、消毒等辅助工作,协助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
——陪护与代办服务,陪同老人就诊,协助完成就医,为老人代购物品,陪同购物等,帮助老年人解决困难。
8.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机构合作
8.1合作形式
8.1.1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签署合作协议,由医疗机构向养老服务组织派驻医疗科室或医疗队,或者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8.1.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医疗机构分别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
8.1.3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8.1.4加强康复医疗中心和与社区康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康复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并加强与上级康复医疗机构的协作,将康复医疗中心纳入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新))
8.2总体要求
8.2.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康复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场地、床位、科室设置、人员、设施设备应分别符合《青岛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青岛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和《青岛市社区康复中心设置原则与功能》的要求。社区照料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青岛市社区照料中心设置试行标准》的要求。
8.2.2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申请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的院护、家护和巡护业务。护理站、街道(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村)卫生室,可申请承担社区巡护业务。
8.2.3养老服务组织应依托各类服务平台与医疗机构建立无缝对接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整合性服务。
8.2.4养老服务组织应就近选择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保证老年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能够报销。
8.2.5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双方义务和责权利、争议诉讼等基本问题。
8.2.6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为协议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医疗场所,提供医疗活动必要的后勤保障。
8.2.7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议解决医疗和护理方面的有关问题,每月至少一次。
8.3 场地及床位要求
8.3.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8.3.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8.3.3护理站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家护、巡护业务的条件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8.4人员配备
8.4.1 协议双方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对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配备的规定,满足提供养老服务和专业医疗服务的需求。
8.4.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
——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医护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每两年参加1次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培训。
8.4.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配备
——按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
——全科医师与社区护士之比不低于1:2;
——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医师承担。
8.4.4护理站承担家护/巡护业务的人员配备
——至少配备3名执业护士、1名康复治疗师(士)、1名养老护理员。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
——至少配备1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
——承担家护和社区巡护服务的执业医师,年龄应在70岁以下;应以本机构为本人**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执业应满5年,其中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执业满2年。
——承担家护和社区巡护服务的执业护士,应取得执业护士资格,执业地点在本机构;年龄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
8.4.5基层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
——应配备持证社会工作者,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链接与整合资源的功能,增进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可以由政府购买岗位的社会工作者进驻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应配备照顾需求评估人员。评估团队应由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各一名组成。
8.5设施设备与药品配置
8.5.1应保证为老年人家庭与医务人员及时取得联系,满足提供医疗预约、急诊联络、服务咨询、便捷就医等服务的通讯设备。
8.5.2 应保证及时提供满足老年人就医需要的配套设施设备和必备药品、急救药品。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组织要保证护理型床位的配置。
8.6服务内容
8.6.1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应符合SB/T 10944-2012中第五章的要求。
8.6.2医疗机构应根据协议内容,提供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养生、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常见病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等服务。
8.6.3服务要求
8.6.3.1医疗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8.6.3.2养老服务人员的行为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标准》的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服务人员的行为应符合《青岛市社区照料中心设置试行标准》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8.6.3.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参照本规范的6.2.5执行。
8.6.3.4养老服务组织和医疗机构应建立无缝对接工作机制,根据协议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专业医护人员队伍,保持及时通讯,建立快速联动的工作机制,探索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服务。
8.6.3.5养老服务组织和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养老服务组织要将老人的病情、服药记录、药物过敏史等如实告知医疗机构,配合配合医疗机构做好健康档案建立、健康管理等工作。医疗机构应将老年人的疾病状况及时告知养老服务组织。
8.6.4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
——定期在社区组织健康教育讲座,发放健康教育材料;
——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应定期开展体检,协议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安排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开展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健康计划。将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纳入重点人群管理;
——由个案管理员对老年人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照顾计划;
——建立跨专业合作及资源连结,每月举办个案研讨会。
8.6.5医疗服务
——协议医疗机构应建立定期巡诊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不定期体检、诊疗、健康咨询等服务;
——为行动不便、确有需要的老人提供上门访视、家庭病床服务。
——及时为有健康问题的老年人进行指导、咨询和危险因素干预,制定有针对性的综合诊疗方案;
——慢性病管理,根据老年人不同的健康状况和需求,为高血压、Ⅱ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提供定期随访、用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使治疗方案合理规范化。
8.6.6医养衔接服务
——协议医疗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开通养老服务组织与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协议医疗机构为居家护理老人建立24小时居家服务热线,随时拨打热线,医生、护理人员随时到家中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和协议医疗机构建立急诊、转诊服务工作机制,保证为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就医服务。老年人出现突发性急性病症,超出协议医疗机构急救处置能力时,养老服务组织或老年人家属应及时联系120送综合医院急救,病情稳定后养老服务组织需告知协议医疗机构相关情况,便于协议医疗机构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提供后续康复指导;
——为社区-居家养老护理员提供医疗卫生技术培训和指导。
9 服务质量评价与监管
9.1 服务评价 DB37/T 2721-2015 8
9.1.1 应建立内部老年人服务满意度测评、机构内部服务质量自我监督与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服务 质量的自我评价。
9.1.2 应通过实施第三方机构社会化满意度评估、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群众意见反馈和社会媒体监督 以及聘用社会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等方式,建立服务质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完善服务质量的外部评价。
9.1.3应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第 8 章的办法进行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与改进,完善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体系。
9.2服务监管
9.2.1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要求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9.2.2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章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2.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养老结合服务中医保定点单位的监管。
9.2.4应加强各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医疗养老结合服务相关的事宜。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